来源:火狐官网下载 发布时间:2024-04-04 09:27:54
对于作为物证使用的作案工具,比如刀具、木棍、石块等扣押物品,经济价值不大,却对案件有重要证明作用,该移送给哪个主管机关处理?
一是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高检发﹝2015﹞6号,下称《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区分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决定不起诉,对于不需要追缴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及时返还被不起诉人的合法继承人;因其他原因决定不起诉,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未认定为需要没收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及时返还被不起诉人。
二是区分涉案物品性质进行相应处理,如果涉案物品非违禁品或管制刀具,应当返还被不起诉人;如果是管制刀具或者违禁品,应当予以收缴。
三是区分不起诉性质作出相应处理,如果是法定不起诉或者相对不起诉,应当将相关物品返还被不起诉人;如果是存疑不起诉,应当退回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继续侦查的物证保存更为适宜。
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后,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情况特殊的,经检察长批准,能延续三十日。
前款规定的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工作,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的,由侦查部门负责办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的案件,由公诉部门负责办理;对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公诉部门能要求侦查部门协助配合。
人民检察院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先行接收涉案财物,如果决定不予立案的,侦查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对先行接收的财物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区分不一样的情形,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一)因嫌疑犯死亡而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嫌疑犯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程序的规定办理;对于不需要追缴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及时返还嫌疑犯、被不起诉人的合法继承人;
(二)因其他原因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嫌疑犯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要没收的,应当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撤销案件时处理嫌疑犯违法来得到的的规定提出检察建议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未认定为需要没收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及时返还嫌疑犯、被不起诉人;
(三)提起公诉的案件,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对于冻结在金融机构的涉案财产,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对于查封、扣押且依法未随案移送人民法院的涉案财物,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上缴国库;
(四)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核检查起诉的案件,起诉意见书中未认定为与犯罪有关的涉案财物;提起公诉的案件,起诉书中未认定或者起诉书认定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中未认定为与犯罪有关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或者及时返还嫌疑犯、被不起诉人、被告人;
(五)对需要返还被害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返还。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配合,一同研究解决涉案财物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明显问题,确保司法工作顺顺利利地进行,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有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能咨询庭立方,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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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作为物证使用的作案工具,比如刀具、木棍、石块等扣押物品,经济价值不大,却对案件有重要证明作用,该移送给哪个主管机关处理?
一是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高检发﹝2015﹞6号,下称《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区分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决定不起诉,对于不需要追缴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及时返还被不起诉人的合法继承人;因其他原因决定不起诉,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未认定为需要没收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及时返还被不起诉人。
二是区分涉案物品性质进行相应处理,如果涉案物品非违禁品或管制刀具,应当返还被不起诉人;如果是管制刀具或者违禁品,应当予以收缴。
三是区分不起诉性质作出相应处理,如果是法定不起诉或者相对不起诉,应当将相关物品返还被不起诉人;如果是存疑不起诉,应当退回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继续侦查的物证保存更为适宜。
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后,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情况特殊的,经检察长批准,能延续三十日。
前款规定的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工作,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的,由侦查部门负责办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的案件,由公诉部门负责办理;对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公诉部门能要求侦查部门协助配合。
人民检察院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先行接收涉案财物,如果决定不予立案的,侦查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对先行接收的财物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区分不一样的情形,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一)因嫌疑犯死亡而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嫌疑犯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程序的规定办理;对于不需要追缴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及时返还嫌疑犯、被不起诉人的合法继承人;
(二)因其他原因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嫌疑犯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要没收的,应当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撤销案件时处理嫌疑犯违法来得到的的规定提出检察建议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未认定为需要没收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及时返还嫌疑犯、被不起诉人;
(三)提起公诉的案件,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对于冻结在金融机构的涉案财产,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对于查封、扣押且依法未随案移送人民法院的涉案财物,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上缴国库;
(四)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核检查起诉的案件,起诉意见书中未认定为与犯罪有关的涉案财物;提起公诉的案件,起诉书中未认定或者起诉书认定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中未认定为与犯罪有关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或者及时返还嫌疑犯、被不起诉人、被告人;
(五)对需要返还被害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返还。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配合,一同研究解决涉案财物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明显问题,确保司法工作顺顺利利地进行,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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