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火狐官网下载 发布时间:2024-01-31 08:47:32
7月22日民警像平常相同,在街边展开巡查盘查作业。民警盘查至王某(化名)和李某(化名)时,发现二人身上均带着有控制刀具。其间王某身上带着有一把长约20公分、刃长约10公分、刀背开齿的匕首;李某身上带着有一把长约20公分,刃长约10公分的黑色刀与一把长约15公分、刃长7公分、刀背开齿的匕首。后民警将二人传唤至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二板桥派出所进行查询。
通过查询问询,本来王某与李某系朋友,二人都喜好垂钓,当天二人相约一同垂钓。“我上一年在网上买了一把钳子,卖家送了我这把匕首。”王某表明,“我看这么尖利,用来杀鱼刚好,就随身带着了。”而李某则是在网上买刀想用来杀鱼,卖家送了一把匕首。民警一番批判教育后,王某与李某均知道到了自己的过错,不应当贴身带着控制刀具。后民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二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对部分刀具实施控制的暂行规则》第一条清晰论述,为保证公民人身安全,避免不法分子使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犯罪活动,因而对部分刀具实施控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则:不合法带着、弹药或许弩、匕首等国家规则的控制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能够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正告或许二百元以下罚款。不合法带着、弹药或许弩、匕首等国家规则的控制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许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能够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则:不合法带着、弹药、控制刀具或许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许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